5人盗伐树木牟利未果,名主犯获刑,同犯被判一起公开道歉、认购碳汇赔偿。近日,一起环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起案件也是上海首例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且为全市首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以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的案件。
文某军、文某喜和文某、文某生、文某龙等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222年0月中旬,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后,一同驾车离开工作地点,经过一处非养护树林,看到林内有不少水杉。文某军提议砍树出售,所得利益5人均分,其他人表示同意。之后他们便分工合作,用汽油锯砍下水杉,切割成50多段,再搬上卡车……
没承想,5人忙活到下午2点还没“收工”时,就被附近的巡逻民警抓个正着,当场查获水杉树段5根、汽油锯2把。
经查,涉案被伐林木所在地为乔木林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经评估,被伐8棵水杉树的立木蓄积量为5.5052立方米,所造成的林木生态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68万余元。
公诉机关将文某军、文某喜以盗伐林木罪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为涉案五人的行为对林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文某军、文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区分主从犯,对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本案中五人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林地上的林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国家林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被告人文某军、文某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愿意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文某军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文某喜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被盗伐水杉树段54根及用于盗伐林木的汽油锯2把予以没收。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文某军、文某喜、文某、文某生、文某龙共同连带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68万余元,上述费用由5人于判决生效后个月内,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履行;同时被告5人就盗伐林木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本案中采用认购碳汇方式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到实处,上铁法院审监庭暨环资审判团队二级法官杨建军认为,以购买碳汇履行林业生态修复责任是一种有效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杨建军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在林业资源无法修复的情况下,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予以注销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林业生态环境,能够产生实际减排的效果,对减缓气候变暖也有着重要贡献。
杨建军同时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本案被盗伐的水杉树因光照、原址地势等原因并不适宜直接进行补植复绿。为及时修复受损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避免赔偿资金“空放”,本案综合考虑公益诉讼起诉人和侵权责任人的意见,根据第三方林业资源专业机构的评估修复方案和相关科研机构的专家意见,人民法院判决准许被告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也符合上海土地资源紧缺的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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