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海塘建设管理,防御风***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防汛条例》等规定,市水务局起草了《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江苏路89号10室法规处邮编:00050;传线;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s。
关于《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20﹞15号)将《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修改)》列为正式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海塘建设管理,防御风***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起草了《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505公里海塘是保障上海抵御风***潮灾害的第一道防线,其安全可靠性和防御能力直接关系上海城乡安全。历届市委市府高度重视海塘防汛安全,尤其是1997年第11号强台风严重影响以来不断加大海塘达标建设力度,全市海塘防汛减灾能力有了全面提高,有效防御了“派比安(0012号)”、“桑美(001号)”、“麦莎(0509号)”强台风的侵袭,以及2018年“安比(1810号)”、“云雀(1812号)”台风的正面袭击和“摩羯(1814号)”台风、***雨、高潮的接连侵袭,保障了城乡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
1998年12月7日颁布,自1999年2月1日施行。在二十年的海塘建设管理工作中,《办法》对于加强本市海塘达标建设、维修,规范海塘管理工作,以及制止和打击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沿江沿海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海塘建设和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同时近年来海塘建设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都亟待在规章立法修订中予以完善。
(一)坚持问题导向,保障城市安全
(二)坚持需求导向,不做全面改动
原《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经过二十年的施行,证明总体上符合上海海塘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是行之有效的。本次修改主要针对实施以来***露出的主要问题,重点围绕达标建设、备塘管理、岁修和维修养护责任、经费列支、专用岸段属性转变等方面进行局部修改,进一步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细化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标准,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
(2011—2020年)》,上海市海塘管理实践中分类主要有一线海塘、主海塘、备塘。为进一步规范海塘分类管理,《草案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对海塘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一线海塘转为主海塘要求和程序,规范备塘保留和废除,并对主海塘、一线海塘、备塘加以具体定义。
《草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海塘建设和维护责任主体,并进一步明确了公用岸段和专用岸段的经费保障。
(四)关于专用岸段海塘属性转变的问题
2011-2020年)》(沪府【2013】88号),陆域及长兴岛主海塘防御能力为200年一遇高潮位 12级风,崇明岛及横沙岛主海塘防御能力为100年一遇高潮位 11级风。在海塘达标建设过程中,由于专用岸段达标建设缺乏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实践中存在专用岸段单位自愿无偿移交海塘权属的情况,海塘属性的转变,既能有力推进海塘规划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共安全利益,也可以释放出更多的海塘公共亲水空间。因此,在《办法草案》第十二条中对专用岸段海塘转为公用岸段海塘程序加以规定,鼓励专用单位无偿转为公用岸段。
(五)关于禁止行为、限制行为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
2014年修正,对海塘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做了调整。原《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7项禁止性行为与7项限制性行为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不一致。因此,《办法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对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限制性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根据上位法加以修正。
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御风***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及与海塘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长江口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和保滩工程。
海塘管理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海塘管理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保滩工程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负责全市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海塘专项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维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维护的年度计划,由区水务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务局批准。
维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水务局备案。
公用岸段海塘的维护,由市水务局委托相关区水务局组织实施。
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建设和维护经费,由专用单位承担。
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维护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水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所在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区水务局审核同意,报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专用岸段转为公用岸段)
专用单位应当根据海塘专项规划开展建设。
本市鼓励专用单位将专用岸段海塘无偿转为公用岸段海塘,并纳入公用岸段海塘管理。
海塘按功能分为主海塘、一线海塘和备塘。
一线海塘需要作为主海塘管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线海塘,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市水务局验收批准后,作为本市主海塘进行管理。
一线海塘作为主海塘管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塘设计和施工的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所在区水务局备案。
主海塘的防御能力,结合所在地的防汛情况,对备塘的保留或者废除作出确认。
备塘,按照国有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所在区水务局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区水务局审核同意:
打桩,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等施工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
打桩,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施工。
所在区水务局参加验收;其中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应当通知市水务局参加验收。
本市发布台风、***雨相应预警时,市或者区水务局可以设置标志或者发布通告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区水务局应当立即向市水务局报告,由市水务局组织开展应急抢险修复工程。
第二十二条(临时禁捕区域和禁渔区域规定)
维护工程施工期间,市或者区水务局应当会同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塘工程施工作业水域划定临时禁捕区域和禁渔区域。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的宜林和宜草地带,市或者区水务局应当组织种植保护海塘的林木和防浪植物,因地制宜建设绿色生态海塘。
发现可能影响海塘防汛安全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市水务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实施处罚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保滩工程,是指沿堤修筑的丁坝、顺坝、勾坝和护坎。
本办法所称主海塘是指起主要防御作用的海塘,一线海塘是指临水侧前沿海塘,备塘是指主海塘内侧的海塘。
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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