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征地告〔2〕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52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类工业用地(金山工业区cb-202201001号地块预储备开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金山工业区东至老长楼港,南至豪业路,西至金准园,北至自然地块。
(一)金山区亭林镇新街村第十村民小组76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44.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二)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六村民小组96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69.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三)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七村民小组500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09.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四)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五村民小组437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76.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800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000.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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