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admin 2022年12月09日 产业新闻 18 0

  、我们单位注册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在异地上海购买的厂房并出租给上海甲公司使用,请问土地使用税谁来缴纳?

  按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异地出租,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上海甲公司来缴纳。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我们单位承租村委会的集体土地用于经营,后由将该土地及厂房转租给乙公司使用,请问土地使用税谁来缴纳?

  按照财税〔217〕29号规定,你公司属于最初承租人,因此你公司是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我们单位无偿租赁了老板个人名下的厂区厂房,请问土地使用税谁来缴纳?

  应由老板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4、我们单位甲承租了乙公司的厂房,每年租金100万元,甲乙单位均在济南市,请问土地使用税谁来缴纳?

  甲乙单位均在济南市,土地使用税由乙公司来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注意:目前对于承租当地出租方土地的情形,到底应该由谁来缴纳土地使用税,一直争议不断,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同时虽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但是如何解释:使用土地,还有如何解释:拥有土地使用权。税务上一直未明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种情况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问题:如果公司的房子出租给其他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谁来缴,承租人还是出租人?

  答复内容: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发布评论

分享到:

我的微信号:13391219793 (左侧二维码扫一扫)欢迎添加!

你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网站地图